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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践 | 私人财富规划相关的税务考量

倪勇军等 中伦视界 2024-07-01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后迅速积累起财富的创一代企业家们开始逐渐面临财产的传承问题,私人财富规划成为时下非常热门的话题。一方面高净值个人希望能够给未来后代一个优越的生活保障,摆脱“富不过三代”的传统困境,另一方面也希望避免因后代接班或者姻亲问题导致股权控制权分散进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纷争。除此之外,许多高净值个人在进行财富规划时也有着资产保护、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考虑。


作为最早进入私人财富规划领域并且在行业内长期保持领先地位的律所,中伦在该领域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借撰写本文之际,我们摘取一些实务中高净值个人较多关注的税务问题与大家分享。


一、财富规划工具的介绍及相关税务问题

1.常见的财富规划工具简介

广义而言,财富规划工具除了包括以财产传承为目的的规划工具外,还涵盖了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证券资管计划等。但从私人财富规划的狭义概念上讲,常见的规划工具主要是指为实现财富传承和保护而设计的家族信托、私益基金会、大额保单以及遗嘱等。

 

由于大额保单和遗嘱的财富传承和保护作用有限,且我国并没有对家族信托和私益基金会设置限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在私人财富规划领域,更多被使用的是在海外设立的家族信托以及私益基金会。考虑到我国法律上尚未明确认可私益基金会的形式,因此高净值客户普遍更倾向于采用海外家族信托的模式。我们在下文中将主要就海外家族信托设立及存续期间的中国所得税问题进行介绍。


2.海外家族信托设立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首先,设立海外家族信托,即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触发任何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在随后将资产装入信托时,可能会因为资产类型的不同而触发不同的税务问题。


境外资产

在家族信托设立后,设立人通常会将一些境外增值性资产(比如境外公司股权、不动产、境外投资账户等)放入信托或信托下的控股公司。一般来说,设立人会以赠予的方式将资产装入海外信托,因此相当于设立人对资产进行了零对价的转让。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针对其取得的全球所得(包括出售海外公司股权、不动产等)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个人无偿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或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且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对价的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也会视同该个人转让了上述资产并取得了所得,从而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人将海外公司股权或不动产等资产无偿赠予给受托人的行为也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该赠予行为是否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转让了这些资产并取得了所得,进而要求设立人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并无针对境外股权转让进行对价调整的规定且没有一般反避税的规则,中国税收居民无偿将海外股权或者其他资产赠予给受托人的行为可能不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转让行为从而在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


境内资产

另一个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何把境内的资产(包括境内的不动产或者股权等)装入海外家族信托中。由于受托人均为境外实体,因此需要先将不动产或者股权装入境外架构中,由境外公司持有,然后再将境外公司的股权装入信托。但由于法律的限制,海外公司已经无法直接持有境内不动产,因此境内不动产装入海外信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对于境内公司股权来说,首先需要将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这其中会涉及到税务、外汇、商委和工商等多个环节,程序复杂且税务机关很有可能对境内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转让价格调整,导致高昂税务成本。因此,在考虑将境内股权装入海外信托时,需要充分衡量税务风险和成本。


3.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以及未来分配信托收益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家族信托在存续期间向中国税收居民受益人分配收益是否会导致该受益人产生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长期以来是高净值个人最为关注的问题。由于在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没有任何与海外信托收益分配相关的个税规则,基于我们对海外信托收益分配性质的把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的解读,中国税收居民取得海外信托分配收益的纳税义务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要点。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

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资产如果产生增值,在没有对受益人进行分配的时候,一般来说设立人和受益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家族信托设立后,资产法律上归属于受托人持有,在受托人持有期间如果发生资产的处置等,包括出售公司股权或者收到了投资收益,均有可能产生资产增值。由于资产并非设立人或者受益人直接持有,因此理论上资产的增值与设立人或者受益人无关,也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但如果设立人对于信托有非常全面的控制,在设立信托时保留了相当多的权力,则不排除从中国税法角度将信托穿透的可能性。如果这样的话,则信托资产的增值会被视为由设立人或者受益人直接获取,可并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如果要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在信托设立时可以对信托的类型进行调整,或者对设立人的权力进行约束。比如设立人如果设立的是不可撤销信托,则信托被穿透的风险会降低。因此,要防止信托被穿透的风险,需要在设立时做充分的筹划。


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给受益人

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给受益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受益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的话,则不需要在中国纳税,我们此处仅讨论受益人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情况),一直以来是实务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

 

首先,如果信托分配的是相当于本金的部分,无论是分配给设立人还是受益人,我们认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如果信托分配的是相当于信托收益的部分,则需要区分是分配给设立人(同时也是受益人)还是其他受益人。在分配给设立人的情况下,考虑到信托资产原本由设立人持有,对于信托分配收益给设立人这一情况,一般会被视为投资所得从而设立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信托分配给其他受益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下并未对于信托所得有明确的征税依据。虽然个人所得税法下有“其他所得”这一兜底性的规定,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须经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而国务院财政部门从未将海外信托分配的收益确认为应税所得,因此分配给其他受益人时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受益人取得的所得会被税务机关视为其他所得从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分配收益的风险较高,因此实务中很多人会考虑由信托提供免息借款给设立人或者受益人,且不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的还款期限非常长。在这种情况下,借款行为是否会被视为收益分配从而产生纳税义务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国税法,如果自然人股东从境内公司取得借款且在年底未归还的话,将被视为公司对股东进行了分配,从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海外信托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是不排除税务机关比照此规定认定信托名为借款实为分配。因此,高净值个人从信托取得借款时,需要进行仔细充分的筹划,以避免产生税务负担。


4.遗产税趋势以及规划财富规划工具对于遗产税的影响

在中伦服务信托客户的过程中,很多客户都会问我们这样两个问题,(1)中国的遗产税何时会正式出台?(2)海外家族信托真的可以规避中国未来出台的遗产税吗?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遗产税会是一个全新的税种,开征遗产税需要全国人大正式立法通过,而流传已久的所谓“遗产税草案”更是被财政部确认为无源之水,对于遗产税何时会正式出台这个问题,答案目前是不确定的。不过基于我们对于目前趋势的理解及遗产税法的高度敏感性,考虑到目前国内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和资产估价制度的缺失,我们预计在未来5 年左右的时间内,除非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出台遗产税的可能性较低。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通常来说,在设立人死亡时,设立人在设立信托时放入信托的财产是不会被视为设立人的遗产而被继承人所继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原则性规定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设立人是信托唯一的受益人,则设立人死亡时,该信托即终止,信托财产将作为设立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虽然我国《信托法》不直接适用于境外成立的家族信托,但依据现行法规的精神和国际惯例,我们可以推断如果信托的受益人不唯一的话(一般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多为家族成员及后代等多人),该已经放入信托的财产不会被作为设立人个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既然如此,考虑到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仅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信托财产应该不属于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遗产税法规并没有出台,且与信托有关的税收义务也不明确,因此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是否能真正规避遗产税尚不能完全确定。


二、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标准,CRS)相关问题

自从中国于2015年底正式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后,CRS 就一直饱受各界人士关注,尤其是在海外持有大量金融性资产的高净值个人群体。在我们与客户的交流过程中发现,许多客户对于CRS的理解基本来源于海量碎片化的网络信息且有许多误区,在此我们特别对CRS几个关键问题做一个梳理。


1. 什么样的信息可能不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我们知道,一个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包括直接拥有的账户或通过消极非金融主体,如无实质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信托安排等间接拥有的金融账户)的相关信息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那么什么样的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则显得非常重要。结合CRS的相关规定,我们重点梳理出了以下几种情况:

▪ 具有境外税收居民身份的个人名下的账户及他们控制的海外公司的账户。必须要注意的是,境外国籍绝不等同于境外税收居民身份;


▪ 具有实质经营性业务的境外公司的金融账户;


▪ 个人名下直接持有的实物资产。


2.移民是否可以避免信息被交换至国内?

很多高净值个人都拥有其他国家的护照或者绿卡。有些已经自己或全家移民至境外,但仍然长期生活在国内。对于这些拥有境外身份的个人而言,其账户信息是否会被交换至国内,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事实上,仅拥有境外国籍或者绿卡并不意味着账户信息可以不被交换至国内。根据CRS的规定,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个人为其税收居民的国家,而拥有一本境外护照或者绿卡,并不等于拥有了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该个人很有可能仍然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这种情况下,账户信息仍然需要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事项,需要结合多项判定标准,包括永久性住所、居住时间、家庭中心、以及经济利益中心等等,同时还要结合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来做综合的判断。比如一个高净值个人拥有澳洲护照,但是其全家仍在国内居住,在国内拥有自住的房产,子女在国内接受教育,家庭的主要资产仍然位于国内(上市公司股份,国内的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个人已经拥有澳洲护照,但是其仍然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相关的账户信息仍然需要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对各个方面做一个全面的筹划和安排,包括家庭、房产、投资等等,仅仅持有一本境外护照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出于在国内办事的便利性,不少已经移民的高净值个人同时仍保留了中国身份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高净值个人保留了中国身份证,则有可能因此直接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导致很多筹划和安排工作前功尽弃。


3.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至国内意味着什么?

首先,境外资产的信息无疑被披露给了中国税务机关。在掌握了该资产信息后,中国税务机关理论上会排查个人取得相关所得时是否已经按规定在境内完税等。国税总局在2016年下发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将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在2017年,广东省地税局率先推出了地方性管理规定,对省内自然人的分类分级管理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高收入、高净值个人资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可以看出,随着房地产的降温,土地财政收入面临大幅缩减,拓展税源将成为维持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无疑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目标。同时,由于营改增的全面完成,个人所得税成为地税局的主要管理税种。各地的地税局无疑会全面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从程序上来说,中国税务机关在短时间内掌握了海量的账户信息,未必有能力对所有信息逐一进行审核。根据我们的分析,比较有可能的方式是,中国税务机关会推出统一样式的申报表格,首先要求账户信息已经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的个人自行申报相关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已经完税。在统一申报结束后,再集中力量对于重点信息(比如账户金额较大但个人申报已完税的情形)进行逐一审核。

 

从管理层级上来说,审查工作必定不会由国税总局来完成,而是将交换过来的信息按照一定的方式分派给各个省市的主管税务机关来完成。按照我们的预测,分派的方式很可能是基于账户信息的居民纳税识别号码(也就是身份证号),并结合金税三期系统的数据支持,确定该居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具体工作。比如一个户籍在浙江的个人,如果其长期居住在上海,国内的税收也在上海缴纳,那么该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在这种情况下,由上海市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工作也较为合理可行。

 

如果经过排查后认定中国税收居民对境外收入未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就目前现行税法而言,个人除了需补缴相应税金外,还需要缴纳每日万分之五(每年约18%)的滞纳金和理论上最高达到未交税金五倍的罚金。目前我国暂无明确法律或细则规定对此类情况可以进行特别的处理,但目前许多国家都有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海外收入的激励机制,即如果在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到本国以前就主动申报纳税的话,则很有可能免除相应的罚金。

 

由于我国于2018年下半年才首次开展信息交换(交换的信息为2017年的账户信息),即使中国税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立刻开展工作,相关的审查估计也要到2019年才能完成。如果届时发现个人在境外的账户中有历年的未完税收入,则滞纳金需要计算到2019年,除非个人提前就该部分境外收入主动申报纳税。


4. 除了税务影响外,是否还有其他影响?

另外,有些客户会担心自己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到国内后是否会在其他政府机构间共享从而引发其他问题,如外汇合规风险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除非国与国之间另行约定收集到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可用于比如反腐败,反恐怖和反洗钱的目的等,否则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共享仅限于各国主管税务当局之间且各主管税务当局应当对交换到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因此,理论上来说该账户信息是不可以在其他国内政府机构之间共享的。尽管目前我国对于CRS信息交换后会采取怎样的措施尚未明确和具体落实,但考虑到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机构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披露这部分信息对于税务机关的工作而言并没有明显的帮助,且披露信息理论上违反了CRS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海外账户信息被披露给其他政府机构(如外汇管理局)的风险不大。


以上是中伦在服务高净值客户关于私人财富规划和CRS相关问题的一些实务经验和心得体会。随着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认为在不远的将来,个人所得税法会面临一次很大幅度的调整,而未来个税管理的重点也必将包括高净值个人。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我们上述的一些关于税法的分析和判断也必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变化而进一步调整。

 

私人财富规划是一个很广泛很复杂也很新的话题,我们摘取了一些目前最典型的方案和问题借此与大家分享交流。随着私人财富规划领域在国内的发展,我们会定期和大家分享以后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心得,以期能使各位对于私人财富规划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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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倪勇军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税法与财富规划,公司/外商直接投资,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可查阅该合伙人简历详情。



输12

高如枫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公司一部




季康华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公司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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